黃之鋒為何選擇認罪?

黃之鋒為何選擇認罪?

Sep 02, 2026

鍾 Sir日記(202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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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在監禁中被加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安全」一案今日開庭,法庭的程序沒有令人感到任何意外,一切就像一場每一個細節都管理得週密的花式表演。

有顯然是政府支持者的人,在我昨晚的日記下邊留下了一句:「佢自己都認罪,點會冇做過?」在過去幾年政府的執法及檢控政策嚴重扭曲傾斜的情況下,再加上法庭,特別是國安法法院及那些國安法官的表現,我以為已經有很清楚的,應該是無法否定的大量證據,來說明「政府要指控任何人有罪,法庭只是走程序」這個事實。而且,就算在正常情況下,被告人認罪與否,有時都不一定與有冇做過直接相關的。

今天在法庭,政府對黃之鋒的其中一個指控,是說他與當時已經在海外的羅冠聰「分工」勾結外國勢力。根據我看到的資料,作為控方的政府,其實沒有在法庭上提出確鑿的證據,例如通話記錄、文字記錄、或其他可以在法庭舉出的、難以否定的事實。據知黃之鋒只是承認曾經與羅冠聰溝通,但溝通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如何確認那些溝通涉及合謀在勾結外國勢力上分工?或者如何定義是否構成勾結外國勢力?這些在法庭上都沒有清楚說明。但既然作為被告的黃之鋒已經承認,那就再沒有需要透過盤問及答辯去驗證指控了。

如果在一個正常的法庭,司法制度又健全的情況下,「無罪假定」的原則容許被告選擇不答辯,控方如果不能舉證,那根本就是難以入罪的,但黃之鋒確實認罪了。根據我粗淺的法律知識,如非證據確鑿,被告人選擇認罪的原因,不外乎幾方面。

首先,可能控方掌握了大量足以作佐證的環境證據,令被告人無從抵賴,那被告就無法否定指控了。又或者有其他共同被告或污點證人,提出了一些不為人知的證據。法庭通常都會根據證人是否可信,來決定是否採納那些沒有實質證據的供辭。

還有一個可能,是被告還涉及其他嚴重的控罪,控辯雙方經過談判,控方可能承諾被告人,若承認其中一項較輕的罪名,就會撤回其他更嚴重的指控。在這種情況下,被告人可能因為迴避被判處更嚴重刑罰的風險,因而選擇承認某個控罪作妥協。

就我現在能夠閱讀到的資料,上述三個可能性中的頭兩個,似乎都沒有在法庭上出現。至於第三可能性,似乎也不存在,因為現在的控罪如果成立,已經足以讓黃之鋒被判以10年以至無期徒刑的漫長刑期了。

對於一個已經被監禁了接近六年的被告人來說,再加上他之前已經經歷過47人案的審訊及定罪過程,他也應該知道大量所謂「國安法案件」的程序與結局,令黃之鋒決定認罪的理由,顯然首先是因為對現時這個法院及國安法的「定罪預期」。

當前的香港司法環境,特別是國安法案件,連最基本的司法程序公義都已經不存在。例如漫長的審訊期可以長期拖延;被告人又很可能長期不獲准保釋;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只由那些被指定的國安法法官作裁決,過去幾年他們的偏頗已經十分清楚;再例如還可以極端至連選擇自己法律代表的權利都被剝奪。

在這樣的司法環境下,過去幾年涉及《國安法》的案件,不論是黎智英案、47人初選案,或支聯會案,只要人被拘捕,被檢控,命運就差不多已經被決定。進入審判階段之後,也確實是控方幾乎擁有100%的定罪率。其中例外,似乎只是47人案中的其中兩人最後打甩,那兩個人從開始也根本不是政府重點要招呼的對象,甚至可以說只是陪葬品。早就有法律界的朋友說過,47人案中有部份被告只是作為其他重點打擊對象的陪葬品,放棄一兩件,對政府來說毫無損失,甚至還可以讓各界保留一點點幻想仍然有「司法獨立」的空間。

再講今天的法庭程序,控方提出的論點,其實絕大部份都是涉及《國安法》生效之前,黃之鋒與羅冠聰以香港眾志領導人身份所進行的一系列活動。作為一個政治組織,去到外國會見當地政要有什麼稀奇?民建聯去到美國訪問不也是千方百計要與美國的兩院議員見面嗎?指控這就是勾結外國勢力,從而構成危害國家安全,這一些會面就足以確立?至於黃之鋒在《國安法》生效之後的幾個月之內,曾經幾次分享或者轉貼羅冠聰的貼文,也不足以構成「分工」去危害國安的跳越式聯想。在那個階段,很多人都是把大量網上消息及貼文不斷轉貼的。

在普通法傳統中,上述這些指控屬於典型的「環境證供」與「歷史脈絡」,如果黃之鋒選擇不認罪,那就除了需要透過法庭中的舉證及答辯去判斷真偽之外,還需要通過法律邏輯的辯論去釐清法律觀點。

但經過這幾年,還有幾多人會相信如此針對性的指控會容許上述這個正常的檢控程序去驗證?黃之鋒本人及他的法律團隊可能已經盤算到,香港的國安法法院及那些法官,大概仍會一面倒地接納控方的所有合理及不合理推論,把他在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視為「串謀的起點」,並將生效後的轉發帖文視為「串謀的延續」。

如果這個估計沒有錯,在「橫掂都必然會被定罪」的現實考慮下,法律程序上的所謂抗辯便失去了實質意義。當然,如果決定豁出去,選擇不認罪到底,黃之鋒當然也可以如幾年前47人案中的立場姐姐一樣,就透過答辯過程,在法庭留下一個說法,然後就接受不認罪而被定罪之後需要承擔的後果,即判刑會更重,也會失去認罪而獲得的刑期扣減。

黃之鋒已經被監禁了超過2100日,他之前在47人案中也選擇了認罪,仍然被判4年8個月刑期。當他還有一年多便會刑滿出獄之際,政府就來一個循環回歸式的再檢控手段,對他作跟進性的政治迫害,而且控罪涉及的刑期可以去到終身監禁。

對於黃之鋒及他的法律團隊來說,「有沒有做過」已經不是選擇辯護策略的首要考慮,上述「官司必輸」的預期及如何減低損害才是至關重要。因為「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如果黃之鋒選擇頑抗到底,而最終仍然難免會被定罪,法官可能會以「罪行嚴重」、「沒有悔意」、及「拒絕認罪」為理由,判處他10年以上的極長刑期,且不予任何扣減,這將徹底粉碎他出獄的希望。

黃之鋒今日向法庭提交的求情信中提到,他在獄中已經「充分反思」,但仍保持樂觀,「相信有天會獲釋,可以照顧父母」。我覺得這封求情信清楚地透露了他的核心考慮。對他來說,肉在砧板上,而且這個法庭根本就不是講道理及捍衛公義的地方,這場官司從一開始就注定根本「無得打」,認罪是有可能獲得減刑、或者不至連三分之一判刑扣減都失去的唯一途徑,也是唯一讓他可以保留重獲自由希望的選擇。

只能說很無奈,這純粹是一場放棄一切公正訴求,拋開公義期望,不再幻想法庭會秉持法律原則的花式表演,只能拋開道理與是非黑白的堅持,只能從「刑期加減法」的精算去作決定。

餘下來的問題,是那些國安法法官、特區政府、中共當局,會因此而對黃之鋒「網開一面」嗎?我要說明,我這個所謂「網開一面」的說法,不是說他們會展現大度。我只是還保留一點幻想,想像上述幾個權力集團是否還有意再如「47人案」一樣,讓各界產生仍然有「司法獨立」的幻想空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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