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朋友在教會敬拜隊領唱多年,同時也參與同一教會的另一開發點(行內稱為「植堂」或者「開荒」),也很盡心盡力。
後來這個開發點成熟了,獨立註冊成為另一間新的堂會,朋友的會藉也轉過去了,不過仍然兩邊參與服侍。
再後來,新堂會選了他做執事,並且要求他:「既然你已經是這邊的執事,就不要再參與以往教會(即是「母會」)的領唱了。」朋友十分不捨,也感到困惑,為何要斷絕之前的服侍呢?假如兩間教會不同宗派,或者(只是或者)可以說得通,但是這堂會是從舊堂會「生」出來呀。究竟是人的關係重要,還是教會行政管理、人力資源、會藉重要呢?為何牧師可以周圍去講道,而執事只是返母會領唱也不可呢?教會真的是一家、是「聖而公之教會」嗎?這個情況很值得反思。
